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3
简称“105条”实际生产企业81条+委托生产企业24条,飞检引用105条作为依据判定不合格被处罚,不说绝对但算少见,最近看到3个案例。
案例一: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23年3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重点项6项(缺陷项目序号:16、25、27、30、35、68),违反一般项目7项(缺陷项目序号:12、28、40、52、54、67、70),共计13项问题缺陷,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
案例二:
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8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8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8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共计17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货值24280.9元,违法所得22774.4元。
二、罚款1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案例三:
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9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7项(第12、14、15、24、28、37、67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7项(第23、25、30、35、36、47、76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第61项)共计15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
来源:https://portal.scjgj.gz.gov.cn/aiccips/main/initCipPenal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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