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一号多用”情形探讨分析与调研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3

2022年0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表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提到“一号多用”相关乱象问题,其实早已经发出“整改”预警(有些事情不好明着说,靠自己悟)。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zcjd/20220720164418149.html

回头再看看《问答五》也许有些风险还来得及规避,当时《问答五》我也很具体解读过,不要等到动真格才认真对待,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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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特殊化妆品相对普通化妆品更为突出,普通产品备案有审评把关,都还比较规范。特殊化妆品新规以前,申报时不需要上传销售包装图片,都是“下证”以后才开始设计包装上市销售,原法规给行业留下“”,造成“一号多用”泛滥的局面。

正因为有了这个空子,很多企业都误以为是只要拿批件就可以随意设计包装和各种宣称都是可以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的周期一般在1年左右的周期,费用相对几万到超10万不等。正因为这些因素,在电商与“分党时代就开始疯狂的内卷,市场流行什么就打什么样的概念,如:某某美白精华液,377火就打“377溶斑液”,包材一换就变成了“377安瓶原液”、“377次抛原液”,所以就有了“一号多名称”。

新规以前还没要求产品标签上至少有一处“产品名称”作为引导语的要求,所以一般不同的客户要“”,要求不一样的设计风格或另起一个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也有,只是被弱化放小),以前的监管不严也是其中一种因素,没有处罚就会被默认为“合规的”。

以上就是一品多名称的案例,相信很多有特证的工厂或品牌方都曾干过,这种情形不管是以前还是新规其实都有相关明文禁止产品标签标识标注“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现在新规、新系统要求特证产品补录和上传销售包装,虽然目前没有审核和公示环节,新品和补录犯这种错误的应该相对比较少,有的话就尽快整改,不管是当前还是未来这种“一品多名称”的行为都不会被认为是合规的。


“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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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和上面的“一号多名称”差不多,“一号多商标”的情形是最常见的“重灾区”,涉及的品牌和产品(特证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都是非常多,先说特殊化妆品,很多企业都误以为是只要拿批件就可以随意设计包装,可能觉得相关法律法规对“一品多标”没有明文禁止规定,就可以往特证产品上“贴标”代工,就如图所示。

误导消费者:品牌方觉得申报周期长、费用高,工厂又愿意配合(排除也有被工厂误导的),通过“贴标”方式出新包装,主要是想跟消费者证明自己的品牌也有“特证产品”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都加上了产品名称以外的商标(“贴牌的商标”“自己品牌的商标”)。例如:某产品名称的商标是A公司的,B品牌公司想在A公司特证产品上加上B品牌商标,重新设计一款B品牌风格的新包装授权给B品牌渠道销售。

通过弱化原特证批件的产品名称和品牌商标,突出自己品牌的商标,这种情形存在误导消费者认为这款产品是B品牌的

商标原因:由于申报特证时不能使用未注册英文商标,可能当时只用了“中文商标”作为产品名称的商标名,后来又注册了英文商标或其他对应的图形等,批件下来以后,为了设计风格好看,在原批件的产品包装上,加上了一个中文对应的英文商标或图形等。

这种情形相对而言还好些,是不是合规这个我说的不算,个人认为只要不会引人误解和两个商标同为一个主体的前提下,也许算合规吧,可以通过变更注册批件进一步说明,增加多一个商标,至少还是有机会尝试合规化的。特证化妆品问题相对复杂,建议咨询中检院第三方机构给予整改意见:

这里我简单回复一些大家提到的其他问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问:一个产品备案的时候设计风格加了其他商标,上传了相应的资料,备案也通过了,这种现在属于“一号多用”吗?

李锦聪:备案也就说是普通化妆品,已经备案通过不代表合规,是否属于“一号多用”这个无法给你判定,但建议在产品名称上就把另一个商标都加上去,也就说采用双商标形式命名,如:欧来娅雅丝蓝黛补水保湿精华液
注:同一个注册备案人多个商标同一个产品标签上体现的,参考这个问答。

问:备案时产品名称以外的商标,是否能解释成“XXX为彩盒设计元素,无其他含义”?

李锦聪:具体要看商标到底是什么样的文字或图形,会不会引人误解或暗示某种虚假夸大宣称等,比如:单纯的图形图标标志等,作为品牌的或产品的标志性图形的话,这种情形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问:同一备案人两个注册商标(英文和中文),产品命名只想写中文商标,在产品标签上中英文商标都想标注(英文商标在标签上解释说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李锦聪:合规的话,备案命名时两个都加上,其他情形可以尝试,没提供案例图片很难给意见,不合规的情形太多,建议咨询药监。

问:客户为酒店行业的主体,有3类和无3类商标,委托工厂自主生产备案,客户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上“酒店商标”或“酒店主体名称”。

李锦聪:酒店行业用品江苏那边比较多,就拿我们常见的场景来说,一般酒店的用品都是“配套”的洗沐、身体类产品较多,洗沐产品相对风险低一些,主要问题往往酒店用品上都没有完整的产品标签信息,可能只有商标+产品名称+净含量,多少是会引人误解的。如果在产品容器上有完整注册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等信息可能还好。虽然江苏是酒店用品产业为主,但法规很难做到那么细,细分到酒店行业,所以建议产品名称的商标和注册备案的名称的商标保持一致。

可能大家担心比较多的是,已经注册备案的产品上,额外增加产品名称以外的商标,也和备案上传的销售包装图片一致,这种属不属于“一号多用”?可能会被判定为“一号多用”,具体相关的企业可以向上反馈问题,争取一定的整改期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问:已注册下来的批件(如:欧来娅防晒霜)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变更原因是增加商标名),如可以变更,检测报告那些是否需要重新送检?

李锦聪:变更是可以,但增加或变更商标名,这个要看实际的情况,理由是否充分,目前法规是允许变更的,产品名称变更具体看《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问:产品标签出现原料的商标,是否会被认定为“一号多用”?

李锦聪:要看实际应用场景判定,如果把国内外知名的原料商或原料商标突出,是会存在引人误解的。另一种情形我认为是合理的,只是单纯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如美白产品的描述:“加SymWhite® 377美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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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号多商标”就先聊那么多,篇幅太长不一一回答大家的提问了,有疑问的私信或加好友,个人观点,最终要等药监进一步说明,大家按规定整改就是。


“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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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多主体”也是行业“重灾”,产品主体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经销商”、“总经销”、“技术支”、“联合出等等,新规以前这种情形就一直存在,以往的文章和培训中也多次解读过,因为法规没有“禁止”产品标签不允许出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以外的主体,导致多年潜意识默认这种标注为“合规”的,大家都这么操作,品牌方认为把一切交给工厂负责,自己负责好运营销售就可以。其实也分为不同情形,据我了解“监制”、“出品”在电影上出现比较多以及“某某部门监制”,以前也找过相关依据,印象中没有相关法规有这种“引导”法规,化妆品法规更没有,经销商”、总经销”是以前的进口产品会比较常用,国产产品用来擦边的。至于技术支”、联合出”主要用于增加产品和品牌背书的或者用来擦边的比较多。

此前已经注册备案的产品,这种情形客观事实肯定是存在的,不管结果如何,行业都需要时间来消耗库存,减少损失和资源浪费

按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方式分级来看,相对而言,“一号多主体”是比“一号多名称”和“一号多商标”要轻一些,但涉及产品的数量更多。也不是绝对吧,因为有一小部分企业通过“体名称”来暗示夸大宣传!某某药企、某某高校、某某研究院、某某中心等,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这种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属于“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作为监管方也难,首先法规就很难把所有禁止行为或名词都一一列出,实施“一刀切”行业都痛苦。其次,不严格执行又总有一些不守规矩的企业在利用“漏洞”。总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合规标识就不会受影响,客户不愿意!那就要有抗“风险”的能力,谁都不能怪。

肯定还有很多抱着希望:在明确主体(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标注

站在品牌方角度去思考,确实“难”,新规以后,要求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必须要由产品“主体”来承担责任。除了质量安全负责人要求还有各种体系搭建制度程序等要求。当满足了上述要求,可以作为“注册人、备案人”了,又要面对生产企业的不愿意,因为品牌方作为“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要将配方公开给品牌方用于注册备案,导致“成本披露”问题,所以一般工厂不愿意给品牌来注册备案。个人认为新法规设置不太合理,又很合理的:

目前产品注册备案时,是品牌方关联生产企业,如果改为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反过来关联品牌方,这样是可以规避配方成本披露问题。

但,作为品牌方(注册备案人)是要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产品配方和原料等质量安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可追溯问题,这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随时要“背锅”。

总结,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号多主体”,根本就不懂化妆品法律法规,标注了其他主体名称,是存在被误导的情形,虽然主体责任是不会因此而被改变,但不符合《条例》要求。条例已经发布,短期内不会有任何改变的,假如真禁止标注“一号多主体”,该怎么办?

重点在于上述提到的产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不会改变的,不管品牌方和生产企业签了什么协议合同,产品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永远都是注册备案人承担,监管方也不会找到产品注册备案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责任和处罚。(经营销售方的责任还是经营主体承担)

看新规就能感觉到行业要洗牌,走向高质量发展,提高门槛,将不能满足法规要求的主体淘汰掉,把有能力愿意配合工作的主体和品牌扶持上去。所以就不用多说了,心里有数就行:品牌小,实力不允许,又不遵规守法,最终只能成为化妆品高质量发展之路的“钢筋水泥沥青”。

问:我们有不少是旧系统备案或者新系统2021年11月之前写了监制、出品的,那时候还是可以用,销售了不少出去,有些代理反映的情况还有没有销售完的,因为2024年才过期,还有一年时间,那这些旧系统的包材产品,写了监制、出品,是否需要召回吗?还能继续销售吗?

李锦聪: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当前就要开始做好消耗产品和包材库存工作,要不要召回,什么情况召回这个法规有说,继续销售会不会被处罚?完全看运气好不好,多祈祷,多交税。因为上周也有擦边“南京同仁堂”主体被处罚的案例,所以不需要我回答这个问题了。

问:除了监制、出品、品牌方以外,经销商、总经销、技术支持、联合出品是否标注?

李锦聪:这些上面已经回答,其实有另一种标注注册备案以外的主体,如:“版权方”,某个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某某“版权方”的图案或人物、卡通动漫等形象,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存在必须或协议合同要求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声明设计元素“版权(商标或主体名称)”的,我个人认为合理的,但最终看药监。

至少在合理合规情形下,已经发生存在就不应以新规“”,版权问题涉及到赔偿问题,以后禁止是以后的事情,当下应当预留一定的时间给予企业消耗库存减少损失。认为“一号多用”政策存在哪些特殊情况或模棱两可的,相关企业要积极提意见,争取自己的权益,我就简单提一下。

关于“一号多主体”就先聊那么多,以下是我自己考虑到的其他情形。


注册备案时采用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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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一号多商标”情形,两个商标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我拿其中一种中文商标作为分析案例。

虽然“商标法”没有禁止“一产品多商标”,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也没明确,但商标法和化妆品法规都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作为前提,同一主体(注册备案人)在注册备案时就采用多商标形式作为产品名称,这个我认为是合理的,是不是合规的视情况而定。

如:在某个20线的国产产品上,增加一个国际上知名“商标”一起作为命名,个人认为是合规的,但站在消费者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如果主体通过一些设计来改变产品的外观,是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

又例如:在某产品上,增加一个知名和不知名“药标”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商标标志一起作为命名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化妆品标签是禁止宣称或标注的

再例如:某个注册备案产品,注册备案时是两个商标(真实案例),产品名称引导语的地方是全称和注册备案一致,但实际上显著位置只体现了其中一个商标。如果多“”一个不行那少标一个行不行?这种情形又该如何对待?

可能最终没有统一的审核标准和尺度……只能说都难!


品牌方与销售平台联名定制活动促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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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产品与销售方平台或上面提到的版权方联名合作,又比如品牌方想在大促活动中,采用新的包装风格或规格形式、不同销售价格等情形,与活动举办方联名,增加联名方的商标是否可以,如上图所示。

这种是比较常见的,个人认为某种程度上是合理合规的,但要对增加的商标进一步解释说明,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产生歧义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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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和大家聊一下关于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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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了等同主动上报,不填被查到直接罚,如何填?要不要如实填?

首先肯定的是要“填”!态度很重要,不填风险会很高,可能会被拿出来“特别”,建议内部需要马上分类统计,同时积极配合所在地的药监,总结面临的困难,多提反馈意见,争取下一步的细则明确和整改期限以及当前的成品库存和包材消耗,在售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等问题。

另一个途径,多与行业协会组织沟通面临的困境,由行业协会牵头与省局国家局反馈,相对靠谱一些。企业毕竟是个体,不能代表行业,越是弱小群体越不会被重视,大厂大牌适应新规能力没问题的,他们都是想严格执行,同一标准下竞争,那有多少中小企业能与大厂大牌抗衡?面对当下的“一号多用”困境,大家抱团取暖渡过难关。

说实话不要抱怨新规,也不要埋怨监管,反而要感谢药监,让许多企业有机会赚到了第一桶金,才有如今的样子。

最近整理新旧法规文件,从1987开始,每整理一条,每增加一条,都觉得行业一直在进步一直在规范,从早期非法添加乱象、法规完善到现在的各种体系制度和标签标识要求,就可以看出来,我国化妆品在往高质量发展这条路上,不可能走回头路,30年的法规大改革,百万级的文字内容,不要说大家,我作为一个“肉法规机器人”都看不过来。何况要阅读、理解再到落地执行,还要顾及日常工作和原来的产品整改,工作量倍增。

政策法规方向是正确的,个人认为只是实施的时间太过仓促,涉及面太广,新规3年遇上疫情3年,新规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企业和从业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适应过渡,大部分企业变成困难3年,复苏再需要3年,特别是工厂重资产,今年很多工厂说没就没。

新规以后行业需要大量专业对口的人才,前段回校问了一下情况:“校现在连政策法规课本还是旧版的,跟不上新规节奏和行业节奏”。也说明整个行业各个环节都需要较长的一个周期来适应。

现阶段关于“一号多用”如何整改和解决,相信问谁可能都没有准确的答案,企业作为个体既不能代表行业,同时可能单独发声风险也高,配合行业协会组织多反馈意见是一条不错的途径,效率更高,也许能得到一些有效的反馈。下面是一个反馈问题的的页面,所有问题我将收集整理出来,并通过行业协会确保有效向上反馈,希望大家积极提意见,能为大家做的就这么多。

原文:李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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